中共项城市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件办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范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项城市纪委监委受理以下检举控告:(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四条 信访举报件的登记。信访室对接收的信访举报,逐件进行编号登记,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五条 信访举报件的呈批。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填写《信访举报分办呈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报主要领导签批。
第六条 信访举报件的分办。信访室登记领导签批意见后,及时按照领导签批意见对信访件进行分办。对移送委机关相关部室、派驻组办理的信访举报件,信访室将移送情况通报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七条 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当加强对移送委机关相关部室、派驻组的信访举报件办理情况的监督,信访室、相关部室、派驻组应当定期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具体按照委机关案件办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市纪委监委转送镇(办)纪(工)委的信访举报件,镇(办)纪(工)委应当进行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录入检举举报平台(基层版)。实名举报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与信访人联系,并签订《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来访问题双向承诺书》。
第九条 镇(办)纪(工)委对项城市纪委监委转送的信访举报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报项城市纪委监委批准。
第十条 信访室采取电话催办、检查督促、听取汇报、审阅调查材料、全市通报等方式对转送镇(办)纪(工)委的信访举报件进行督办。
第十一条 对办结的信访举报件,镇(办)纪(工)委应当将实名举报的处理结果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并签订《信访问题反馈意见书》。举报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对镇(办)纪(工)委办结的信访举报件,由协作区、分管信访工作常委、副书记审核,并由镇(办)纪(工)委向项城市纪委主要领导汇报,形成明确意见后,镇(办)纪(工)委填写《信访举报结案呈批表》,由协作区、分管信访工作常委、副书记、书记逐级审签。
第十三条 镇(办)纪(工)委将《信访举报结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双向承诺书》、《反馈意见书》向信访室报送结案。
第十四条 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的业务外信访举报件,由信访室告知举报人转办情况,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项城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来访问题双向承诺书》
2、《信访问题反馈意见书》
3、《信访举报结案呈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