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 车辆使用管理,依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周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及中央、省、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应遵循统一使用管理、 科学统筹、集约保障、有序调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委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四条委机关车辆主要保障以下工作需要:
(一) 机要交换、运送机要保密文件和资料;
(二) 处置委机关紧急突发情况;
(三) 陪同委领导应急公务活动出行;
(四) 委领导带队集体调研;
(五) 案件调查取证、现场勘查、案件初核;
(六) 接送涉案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
(七) 运送涉案款物和有关案件、信访、审理等机密文件资料;
(八) 其他应急公务活动需要;
(九) 与案件查办相关的其他工作需要。
第五条 委机关领导和各部室的本区内公务活动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得要求办公室派遣公务车辆;跨区域公务活动由办公室按照规定统一派遣车辆。
第六条 委机关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变相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禁以任何理由用于其他非公务和非办案活动;严禁固定给个人使用; 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派遣和检查维修。
第八条 机关各部室使用公务车辆,需提出用车申请,明确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 经分管常委签批后,交办公室统一调度派遣。
第九条 委机关领导使用公务车辆,明确使用时间、目的地、使用人员、用途等,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派遣。
第十条 委机关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求时,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租车。
第十一条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执纪需要外,车辆一律封存在机关院内。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每月底对机关所有车辆进行常规检查。
第十三条 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台账。车辆确需送修理厂维修、维护的,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审批单》,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然后由办公室派人到车辆维修点维修、维护。车辆维修、维护完毕后,办公室要及时填报单据按照经费审批流程履行报账程序。 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维修的,使用人员要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车辆。出差返回单位后,使用人员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车辆油料及经费结算
第十四条 车辆用油使用加油卡,实行“ 一车一卡, 车卡绑定”。 机关财务定期为加油卡主卡充值,根据车辆申请并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向各车辆附卡再行充值。
第十五条 燃油数量要同车辆行驶公里数相匹配。每月最后一日由办公室负责抄取行驶里程数,并在单位公示。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高速公路ETC通行卡制度。
第十七条 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油料消耗、保险、维修保养、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统一由办公室在机关财务报销或结算。从事公务活动,未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不予报销费用。
第六章 车辆责任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使用过程中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违章由驾驶人员自行处理,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为车辆安全直接责任人,发生车辆丢失、损坏或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警和报险,严禁隐瞒不报或擅自撤离现场以及私自解决。因驾驶员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主观原因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相关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 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