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日常监督,着力锻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关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川汇区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应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第三条报告人员范围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含巡察办全体干部),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第四条报告内容包括:纪检监察干部本人基本情况,家庭财产,婚姻情况,因私出国(境)情况,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涉及重要网络舆情,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移居国(境)外,本人及配偶子女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等情况。
第五条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分初始报告、年度报告、限时报告和事前报备四种形式。
(一)初始报告: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在本制度施行后统一按要求填写报告表。
(二)年度报告:报告人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填写上年度的报告表。
(三)限时报告:新进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在调进30日内填写报告表;涉及重要网络舆情的要在发现后第一时间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
(四)事前报备:纪检监察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其他本人需向组织报备的事项时,填写报备表。
第六条报告人报告的相关事项须经领导审签。
(一)机关各部室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表由分管副书记审签;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备)表由对口联系部室的分管副书记审签。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备)表由纪委书记审签。
(三)办事处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的报告(备)表由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书记审签。
审签人要对报送信息进行审核,做到基础信息内容完整全面、真实有效。
第七条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分别负责各自直接监督对象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工作,并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监督检查分为随机抽査和重点核查。
(一)随机抽查,经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每年按5%比例随机抽取抽查核实对象名单。
(二)对纪检监察干部有信访举报的,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涉及个人重大事项问题反映突出的,对相关报告事项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第九条报告人应当客观真实地报告相关事项,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缓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四)不按照组织反馈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对个人报告重要事项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并安排专人受理、保管,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组织上认定可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以在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川汇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