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风采

淮阳县纪委坚持“四抓”履行监督责任

2016-12-01 15:57 来源: 淮阳县纪委

今年以来,淮阳县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 “四抓”,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全县党风政风呈现出良好的态势。

一、抓廉政教育经常化。一是组织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人员“周五大讲堂”、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周口市廉政教育基地。二是召开全县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县委书记为大家上廉政党课、邀请周口市委党校教授为全县基层党员干部作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等活动,教育提醒全县党员干部遵规守纪。三是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编印《基层党员干部易犯九类错误》基层党风廉政教育读本。该书明确指出了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容易违反九类错误,内容上采用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分析、典型案例、问题对策分层次进行阐述,免费发放全县基层党员干部手中,供大家学习参考。以此警醒全县广大基层干部,增强基层干部责任意识,使基层干部规范操作、阳光行政,做到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编撰《龙湖清风》。充分挖掘当地历史文化资源,组织淮阳作协10多名作家,搜集资料,精心编纂了《龙湖清风》一书,该书记载了淮阳历史上的许多优秀人物,如:开创陈国绩业的陈胡公妫满、北宋名将狄青、“青天”包拯、“纸币之父”张咏等,还有大家耳熟能详的抗日英雄薛朴若、焦裕禄式的好书记陈新庄、两届纪检监察标兵杨正超等现代廉政群体。通过学习他们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事迹,使淮阳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崇廉尚廉守廉的价值取向。该书首次印刷5000册,免费发放给全县党员干部,供大家学习参考使用,有力的促使全县党员干部从古今人物廉政故事中,吸取传统文化营养,以古为镜,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四是以龙湖赏荷旅游月为依托,联合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省纪检监察学会等单位举办举办“清风荷韵 中原廉政文化”系列活动,开办中原名家廉政书画展。“微腐败治理”研讨会。在全国纪检监察体系范围内开展“微腐败”治理征文活动,征集稿件400余篇,从征集作品中评选出的优秀文稿,目前已汇聚成册,以供借鉴学习使用。五是对全县范围内党员干部特别是单位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一般性问题和反映线索不具体的问题,及时采取约谈、函询的方式,提醒和纠正,今年以来,共约谈四家单位和16人,函询7人。

二、抓执纪监督常态化。加强日常纪律监督检查,对机关的工作纪律、窗口单位的服务纪律、乡镇干部的管理纪律等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查处“四风”案件9起,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节日病”问题,在春节、太昊陵庙会、“五一”、端午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了20余次突击检查,抽调公安、工商、电视台等单位人员共12人次,累计检查餐饮娱乐场所96个。对机关单位工作纪律进行明察暗访,发现中午饮酒2人,空岗149人,迟到1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7人,全县通报批评163人,责令163人写出了书面检讨,编发督查通报10期。如,查处四通镇清华小学校长张存玉案件,2015年12月14日至16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张存玉擅自调休1-6年级6个班的学生课程,在清华小学院内为其侄子张某承办婚庆事宜,设宴56桌,收受礼金35600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印象。2016年2月,县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三、抓执纪审查立体化。

对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问题、“四风”问题突出和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加大执纪审查力度。着力解决中层中梗阻、基层微腐败“两层”问题。2016年至今,县纪委共立案126起,党政纪处分124人,其中乡科级干部20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3人,降级3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截止到10月底,县纪委监察局全员接访98人次,解答群众咨询57条,解决信访问题35件。与去年同期受理信访量下降22%。在办理反映农村基层干部问题案件时,让群众参与调查的全过程,监督调查的全过程,调查处理结果在群众中公示,以公开促公正,避免群众猜疑,避免重复反映。同时,严格执行文明安全办案制度,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人员零违纪的“双零目标”。

四、抓追究问责制度化。一是制定了《中共淮阳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9项保障措施,厘清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责任、班子成员责任及重点部门责任,使责任清单化、具体化、制度化,明确问责情形,加大问责力度,做到失责必问,有责必究,先后向9个单位发出整改单,对3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了责任追究。二是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一并调查案发单位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坚决予以责任追究。如,县纪委在检查县国土局工作作风情况时,发现国土局工作人员工作日有中午饮酒,缺岗现象,李浩伟作为主要领导,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监管不力,负领导责任,对李浩伟进行了责任追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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