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2026-09-26 18:05 来源: 四川天府新区纪检监察工委

某社区原党总支书记、主任程某某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受贿赂、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程某某独断专行、任性经营,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资金110万元全部亏损,采取虚列支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占集体经济组织资金3.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协调关系提供帮助,收受或索要财物共计39.7万余元;以集资修建道路为由,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强行摊派费用。程某某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程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执纪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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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稳定和发展大局,事关乡村全面振兴。然而部分基层干部却把集体“家底”视为个人“私产”,有的在资金使用上动手脚,搞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有的在资产处置上耍花招,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有的在资源发包上玩猫腻,搞利益输送、违规决策。这类行为侵害群众利益,侵蚀集体经济根基,败坏基层政治生态,必须严肃查处、坚决纠治。

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治理作出明确部署,以实招硬招回应群众关切。广大基层干部要始终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履职出发点和落脚点,审慎规范行使权力,依规管好用好集体 “三资”,让农村集体“三资”成为强村富民的源头活水,让群众在乡村振兴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拓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责任编辑: 长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