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清坤,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辉县市洪洲乡西土楼村人,初中文化程度,2008年11月参加工作,201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洪洲乡西土楼村村委会主任,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任洪洲乡西土楼村党支部书记,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任洪洲乡西土楼村党支部书记。
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决葛清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10月,葛清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教育】葛清坤身为党员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知纪违纪,知法犯法,参黑护黑,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沆瀣一气,严重破坏了法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严重侵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必须重拳出击、坚决查处。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自觉与黑恶势力划清界限,进行坚决斗争。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经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凝聚工作合力,持续精准打击,确保除恶务尽,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牢牢把握政治机关职责定位,围绕“打伞破网”、“深挖根治”,严格落实“一案三查”要求,扎实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高质量发展,以强有力的工作成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