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辉县市原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项目为三街村增加三台专变变压器,用于农业浇地,电价为每度0.4752元,铜铁损耗费用需另付。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李同有认为该笔费用由本村村民平摊较合理,经村电工李××估算后提议,以每度电价0.52元标准收取电费,多收取的0.0448元用于弥补铜铁损耗费等,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李同有安排李××于2016年3月至2019年11月,以每度电价0.52元的标准向村民收取电费。经查,李同有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的问题。2020年6月1日,辉县市纪委给予李同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警示教育】李同有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违规向群众收取费用,侵害群众利益,广大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是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乡镇纪委,要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基层党员干部。要加大问责追究力度,坚持“一案双查”,不仅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动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落到实处,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