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辉县市纪委关于对胡桥环保所原所长元增军工作中存在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的通报

2020-09-28 18:25 来源: 辉县市

2017年12月,时任胡桥环保所所长元增军接受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董某和王某现金5000元,后将此款用于胡桥环保所办公室装修。2018年春节前,元增军接受宴请,由董某支付餐费约300元。2018年中秋节前,元增军接受董某现金2000元,2019年春节后,元增军接受董某现金2000元。此后,胡桥环保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很少去其企业检查。2020年9月,元增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警示教育】元增军身为乡镇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破坏了正常政商环境,受到严肃处理。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中秋、国庆两节将至,各级党委(党组)要始终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收受节礼、纵酒酗酒、铺张浪费等“四风”问题,督促公安交警部门强化酒后驾驶机动车治理,特别是在节日期间开展专项整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字当头,紧盯“关键少数”,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以有力监督推动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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