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比照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宣教基地(留置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规党纪以及市纪委监委各项纪律要求,不得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不得请托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办事。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
(一)在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打听情况的;
(二)为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打招呼、说情的;
(三)介绍监督对象或者涉案人员及其亲属、利害关系人、其他密切关系人与办案人员私自见面、联系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交办、转办、递交信访举报等材料、信息的;
(五)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对案件办理工作施加影响的;
(六)其他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的行为。
第五条 工作人员请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请托违规办事:
(一)为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打招呼,提供便利的;
(二)为他人工作安排、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表彰评选等事项打招呼,谋求关照的;
(三)协调批办各类行政许可、资金借贷等事项,或者名为咨询相关事项办理政策,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四)协调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名为咨询进展情况,实为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对执纪执法、司法活动施加影响,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六)其他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拒绝,立即向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如实填写《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情况报告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告登记表》),经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阅签后,于3日内将《报告登记表》报送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受请托的工作人员应当于3日内直接向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告登记。
遇有出差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告登记的,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3日内完成报告登记。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应当对《报告登记表》及外单位反馈的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提出甄别意见,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 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程序予以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受请托的工作人员不报告、不按要求报告的,或者受请托人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压瞒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工作人员如实报告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行为,受组织和纪律保护。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工作人员遇有外部人员打听、干预案件办理工作和请托违规办事的,参照本规定报告登记。
第十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派驻(派出)机构、宣教基地(留置管理中心)借调人员,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机关退(离)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