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引导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加强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关怀帮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
(二)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三)坚持权责统一、分工协作;
(四)坚持以案促改、教育帮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回访教育,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回访,全面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予以教育帮助、激励引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是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并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因事故事件、工作失职失察被问责追责的干部,原则上实行回访教育全覆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分级负责制和“谁处分、谁负责”的原则,对本机关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开展回访教育。确有必要时,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根据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地方或者单位,委托相应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回访教育,并加强对下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各自监督的地方、单位中受到本机关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具体开展回访教育。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单位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发生变动的,由对其现在地方、单位负有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回访教育,原负责的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协助。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案件经审查调查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部门承办的,相关承办部门应当做好协作配合。
第七条 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把回访教育作为加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既监督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改正错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又监督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党委或者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指导督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党委或者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
第八条 以案促改牵头部门要充分利用回访教育成果,帮助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地方、单位以案为鉴,查找工作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建章立制,促进完善发展。
第九条 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宣布处分决定,并向有关部门做好通报工作。宣布处分决定时,应当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督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单位)严格落实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影响性规定。处分决定宣布、通报后,适时会同案件承办部门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各监督检查部门在回访教育和日常监督中,发现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对其错误认识不到位、对问责有异议以及对职务、职级、工资待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等事项的执行政策不理解等情况,可以联合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回访教育。
第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对回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监督检查部门、审理部门在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处分时,应及时填写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处理处分登记表报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党风政风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下达回访教育通知,由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通知实施回访教育工作。
各监督检查部门应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回访教育情况报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由党风政风监督部门统计分析后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 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回访教育前应当全面了解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情况,掌握问责所依据的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回访工作方案。回访工作方案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回访教育时应当重点了解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对问责事项的认识、对问责的态度、工作表现、思想生活状况等。
第十三条 回访教育原则上一人一访。对开展专项工作中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集中回访。
第十四条 回访教育可以采取谈话、群众评议、查看资料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与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谈话一般采取当面谈话方式。不宜当面谈话的,可以采取电话回访、书面回访等方式。
群众评议可以与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同事等进行谈话,听取有关评价。不宜谈话的,可以发放调查问卷,全面听取群众评价。
根据回访教育情况,可以查阅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学习笔记、所在单位鉴定材料、工资调整、考核等次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回访教育原则上自处理处分生效之日起,每半年开展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受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末访教育,并监督其所在地方党委或者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如实填写和报送《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关怀激励工作登记表》。
第十六条 回访教育结束后,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填写《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回访教育工作登记表》,形成回访教育报告,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回访谈话记录、工作档案、人员信息数据库等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回访教育结束后,要实事求是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价,客观公正提出评价意见,向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
第十九条 回访教育结果作为组织考察使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不同情形,分类反馈处置:
(一)对问责影响期内积极悔错改错,思想转化明显、党性观念增强、勇于担当作为、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予以肯定和鼓励。在问责影响期届满后,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在廉政审核时,明确提出不因该问责影响其提拔使用的意见。
(二)对问责后思想消沉、工作消极、党性观念唤醒不够、改错表现不明显的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教育提醒,督促整改;对思想包袱和顾虑较多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调整心态,提振精神。
(三)对受到问责后思想顽固不化、党性观念依然淡薄、工作作风懈怠或者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组织处理,并督促所在单位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经过教育后仍拒不认错改错,且在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纪的,依纪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五)对侵害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正当权益的,依纪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对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提出的合理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在不违反纪律、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合理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