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江六身为中共党员、村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5月10日,经湛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郭江六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