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委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浪费,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实现经费科学合理支出;坚持实事求是,保障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 建立区纪委监委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各部室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做到项目合法合规,内容全面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节约、勤俭的方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细化支出内容,体现绩效导向。
第七条 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预算批复下达后,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对于必须调整的预算,应当编制调整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八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根据公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在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条 机关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严格财务审批权限。单笔2千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笔5千元以下支出由协助分管办公室班子成员审批,单笔5千元-1万元支出由分管财务班子成员审批,单笔1-3万元支出由分管领导报书记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班子成员审批,单笔3万元以上支出应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班子成员签批。
第三章 国内差旅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平顶山湛河区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班子成员出差,由书记审批;领导班子成员以下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出差,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出差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入住宾馆。未按规定开支标准发生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差旅人员应当自出差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差旅费领取手续。除特殊情况外,超出一个月期限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湛河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实施细则》,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对口接待制度,经分管领导报书记批准后,办公室协助安排住宿、就餐等接待事项。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二十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水果、鲜花。
第二十ー条 接待就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突出本地特色,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二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
第二十三条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公务用车外出开展公务活动,驾驶员必须向办公室报告,未经审批擅自外出的,不予报销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指定地点封存。凡因公车私用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发生违章行为由驾驶员自行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驾驶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机关公务用车加油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发现一次不正常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约谈驾驶员,发现两次不正常情况由分管办公室班子成员约谈驾驶员。
第二十九条 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同意外,公务用车一律在定点维修单位维修。未经同意在非定点维修单位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维修费用。凡不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不进行维修;凡经过维修能够达到正常安全行驶的,不更换配件;凡经过更换小部件能够达到正常安全行驶的,不进行大修。
第六章 文件会议
第三十一条 精简文件。能以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不以委名义印发;能以函的形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以“白头”文件(指没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眉首,即没有“红头”部分的文件)印发的,不印发红头文件;凡能通过电话、传真、纪检监察专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
第三十二条 精简会议。凡能以通知、公函、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凡能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布置的,不召开全区性会议;凡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第三十三条 严格会议审批。以委名义召开的需要乡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参加的会议,需经区纪委书记批准。以科室名义召开的专业性会议,需报分管班子成员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七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五条 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使用的有关规定。凡价值超过500元的办公物品视为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管理。新采购的固定资产未经办公室登记的,不得向科室或人员移交使用。所有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达到财政部门规定的报废年限,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实行审批制度。经办公室核实确需配置的,根据财务审批权限报相关财务负责人或书记、班子会同意后方可购置。因特殊情况需紧急购置的,需经书记批准先行采购,再根据审批权限报告采购情况。
第三十九条 机关开展大型活动需购置大批量办公用品时,办公室应详细做好登记工作。活动结束后,应将剩余办公用品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印刷费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各部室文件,由各部室自行打印。因时间紧急或有特殊要求,确需在外印刷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在印刷定点单位印刷。部室私自在外印刷的,不予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