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河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工作保密纪律
2020-10-28 18:41 来源: 湛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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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强化办案全过程监督,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做到保密意识贯穿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有效防止通风报信、跑风漏气等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保密纪律。

第二条 执行保密纪律,坚持全面从严,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三条 本保密纪律适用于全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 线索受理处置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短信等举报)由专人负责线索的登记备案不得丢失和泄露。

第五条 接待群众来访应在不暴露来访者条件下进行,两批来访者不得在同一场所同时接待处理。

第六条 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应一律通过专用内网邮箱传送或派专人专车纸质领收。

第七条 信访举报材料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八条 线索受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透露问题线索内容及相关情况。

第九条 接收各类线索要履行接收手续,核对各类线索的编号、页码、份数等,严格按规定进行登记、编号。

第十条 线索移交案管室后,线索分办处置情况不得外传泄露。

第十一条 其他部门单位查阅涉案线索等相关文件资料需经区纪委监察委领导签批后方可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录、外借。


第三章 审查调查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拟采取的调查手段、措施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不准向被审查(调查)人泄露;妥善保管谈话、讯问、询问笔录,严禁向其他人员泄露笔录内容。

第十三条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区纪委监察委统一提供、配备的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等。

第十四条 案件查处过程中,不得用有明显公务标识的车辆找举报人取证或有其他暴露举报人的行为;不得向被审查(调查)人透露线索来源;不得透露审查(调查)方案、请示、报告、内部讨论、计划、人员、手段、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上下车、船、飞机时,要及时检查,相互提示。禁止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第十六条 执纪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

第十七条 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且属于按程序应当报区纪委监察委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送区纪委监察委主要负责人。被谈话对象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可以由谈话对象口述,谈话人员如实记录,同步录音备查。


第四章 案件审理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案件进入审理后,审理组成员应加强案卷材料的管理,防止案卷材料的丢失和扩散。

第十九条 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时,不准向被审查(调查)人透露拟处分档次。

第二十条 审理部门在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的过程中,不得向他人泄露讨论情况,及对案件的不同看法或分歧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理报告只提交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不对外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卷材料由审理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 涉案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揭发检举材料、会议记录、案件批示、调查报告、审理报告、音像备份资料等有关案件资料要严格保密,如果带出,必须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查阅案件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将复印或抄录的有关内容随意传播;在移送时,要履行交接手续。严禁泄露、扩散有关案件材料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通风报信、透露案件有关情况。不准向其他案件的审查(调查)人员打听案件的有关审查(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案件的情况,一律不得向任何人泄漏。

第二十六条 作废的文件资料、工作笔记等涉密载体,要及时销毁。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关于开展执纪审查安全工作的要求,确保执纪审查在更加严格的监督约束中规范运行,要从案件线索的受理到初核、立案、审批、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按程序严格监管,合规合纪,并严格保守知悉的秘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上述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保密纪律由区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保密纪律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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