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人管理公章。公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公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公室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一)单位行政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须报经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他一般对外工作联系函、回复函、议提案答复意见等文件及廉政证明、介绍信等,须报经主管常委签字批准后用章。所有涉及到日常纪律审查工作的材料、一般性文件等需要用章的,由主管常委签字批准后用章;涉及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材料、文件等需要用章的,由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涉及重大案件查办工作需要用章的,由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涉及上报省市部门的有关纪律审查工作重要资料的,由书记签字批准后用章。
(二)业务章。经科室分管领导或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用章。其中,对外用章,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对内可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县纪委监察局公章使用登记簿》,登记内容包括:编号、时间、用印人员、用印事由(或文件名)、用印数量、批准人姓名等。
五、公章使用要规范。公章印迹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六、严禁带公章外出。严格控制将公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