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卫东区纪委监委对卫东区东高皇街道高皇村党委书记冯松岩,高皇村党委委员、村委会主任鲁庭,高皇村何庄组原组长张国发、苏秀花等四人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现通报如下:
1、东高皇街道高皇村党委书记冯松岩同志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2017年11月,冯松岩作为高皇村党委书记与村委会主任鲁庭违反议事规则,擅自决定将高皇村何庄组应得的38万元征地拆迁补偿款,挪作他用。
违反群众纪律,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2008年至2019年12月,冯松岩在任高皇村村委会主任、党委书记期间,对其多名亲属违规长期租地、抢占集体土地,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持漠视、纵容态度。2002年至2019年4月期间,原何庄组组长苏秀花未经集体审议程序擅自与其三哥冯某,先后三次签订1.35亩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2003年至2019年12月期间,冯某侵占0.59亩村集体洼地。2010年至2019年5月期间,其二哥冯某某违法占用何庄组水坑及鱼塘两块集体土地。2015年1月,冯松岩与村委主任鲁庭、何庄组组长张某三人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允许冯某拆除何庄组废弃菜市场交易大棚建设超市,未签土地租赁协议,未缴纳租金。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占地。冯松岩在平安大道路北、月台河西先后违法占地3.27亩、11.36亩,用于租赁和建房。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于2014年5月对冯松岩非法占地11.36亩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对冯松岩非法占地3.27亩立案查处;未如实上报其位于高皇村何庄组十矿南大门的违建别墅。三处违章建筑至今尚未拆除。
冯松岩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本应对党忠诚,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但其作风张扬,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与民争利,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松岩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2、东高皇街道高皇村党委委员、村委会主任鲁庭同志违反组织纪律、群众纪律问题。
违反组织纪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2017年11月,鲁庭作为高皇村村委会主任与党委书记冯松岩违反议事规则,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口头擅自决定将何庄组38万元征地拆迁补偿款挪作他用。
违反群众纪律,乱作为损害群众利益。2015年1月,鲁庭作为高皇村村委会主任与村党委书记冯松岩、何庄组长张某三人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未签土地租赁协议,允许村民冯某无偿将何庄组废弃菜市场交易大棚拆除建设新超市。2019年6月,该超市在卫东区拆违工作中被强制拆除。
鲁庭同志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但其无视党纪法规,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村集体重大问题,漠视群众利益,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鲁庭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东高皇街道高皇村何庄组原组长张国发同志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违反议事规则。张国发于2005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高皇村何庄组组长。任职期间,分别于2008年1月23日、2011年1月28日与冯某就位于月台河西侧、平安大道南侧的1.35亩村组集体土地两次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均未经村民小组集体决定、“四议两公开”程序。
张国发同志作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却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村组重大问题,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国发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4、东高皇街道高皇村何庄组原组长苏秀花同志违反组织纪律问题。
违反议事规则。2002年,苏秀花作为何庄组组长,未经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擅自与村民冯某就位于月台河西侧、平安大道南侧的1.35亩土地签订村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2003年12月1日、2005年1月23日,苏秀花未经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擅自与冯某续签租赁合同。
苏秀花同志作为农村党员干部,本应带头遵守党纪法规,却违反议事规则,少数人决定村组重大问题,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12月31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苏秀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