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明纪律、正风肃纪,进一步教育警醒广大党员干部,现将卫东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韩海生,副科级审判员刘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2019年5月10日,省委巡视组到卫东区人民法院检查办公用房使用情况。韩海生的办公室面积超标8.7平方米,且未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检查,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刘龙办公室面超标15.774平方米,并设有独立卫生间,且刘龙还通过虚假设置办公人员的方式搞变通,规避检查。
韩海生、刘龙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本应谨守党规党纪,始终保持艰苦朴素作风,却无视规定,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韩海生、刘龙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我区仍有部分单位、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认识模糊、心存侥幸。规范使用办公用房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的具体体现。然而,少数领导干部仍然存在特权思想,将办公用房等看成身份的标志,在清退办公用房工作中,强调情况特殊,打擦边球,甚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上述违纪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对因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的办公用房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到位;对办公用房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以钉钉子精神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持续深入纠正“四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