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9日,经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李正月身为中共党员,工信局干部,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2020年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李正月开除党籍处分。
李正月(同志)简历:
1997年4月在区煤炭局参加工作
2005年9月任区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2007年10月任区安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2011年8月任区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年5月至今任区工信局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