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6日,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王景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廉洁纪律,虚报套取单位公款用于个人消费,已构成违纪,应给予处理。在组织审查期间,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违纪问题,配合组织审查调查,主动上交违纪资金,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王景锋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王景锋同志简历:
2004年9月到石龙区政府办从事秘书综合工作(期间任区政府目标办副主任)
2012年10月—2016年11月任区团委书记
2016年12月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2017年11月调任区工信委党组书记
2018年8月任区工信局主任科员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