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石龙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销假及借调管理规定
2020-10-30 16:39 来源: 石龙区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及《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龙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销假及借调管理规定》的通知(平龙办[2020]13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管理

(一)请假、外出审批

1.事假、病假、产假、年休假及出差学习。工作人员请假,应由本人向所在部室提出申请,1天以内的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班子成员请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

2.长期病假。请病假2个月以上者(含2个月、累计2个月,本年度12月份请假次年度元月份请假视为连续2个月),若住院治疗,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清单;若不住院,应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请长期病假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本单位签批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报区人社局审批。对长期病假期满能够正常上班的,由本人向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若无异议,经单位班子研究同意,主要负责人、区委组织部(或区人社局)提出恢复工资报告,并纳入正常管理。

(二)报告备案

涉及以上所有请假、外出事项,需在审、签批手续生效前及时向机关办公室备案。

(三)相关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工资待遇。①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②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③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④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①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②津贴补贴: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之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③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工作人员病假累积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④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3.婚假、产假。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可享受婚假21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享受婚假28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产假188天,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4.年休假。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按照《公务员休假条例》执行。

(四)责任落实及考勤管理

1.责任落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监督责任。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负责督促执行。凡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2.考勤管理。细化考勤管理办法,对本单位考勤情况定期公示,加强群众监督。每月第1周通报上个月考勤汇总情况。

(五)扣发工资报批程序

按规定需扣发工资的,由单位核算后,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区财政局核发;一般工作人员报区人社局审批,区财政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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