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汝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2021-09-29 09:30 来源: 汝州市纪委监委


 

 

 

 

 

 

 

 

 

 

 

 

汝纪办〔202122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汝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会)议事规则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部室,机关党委,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共汝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会)议事规则》《中共汝州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工作规则》《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考勤、请销假及公务外出报告制度等七项制度已经八届市纪委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2021929

 

中共汝州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制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事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和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以及上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的传达贯彻

(二)讨论研究本委向党代会、纪委全会和上级的工作报告;讨论研究全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工作总结;讨论研究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全局性的工作建议和实施方案。

(三)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的分工。

(四)研究决定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给予处理或处分意见;讨论研究纪委监委受理的申诉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

(五)研究制定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

(六)讨论确定纪委全会的议题,并负责向全会报告工作;委起草的重要文稿;讨论审定以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纪委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七)讨论研究加强常委(委员)自身建设的各项措施;讨论研究抓好全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八)答复下级纪委和本委委员对本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发现问题提出的询问或质询。

(九)向委、上级纪委监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以及向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群团组织通报的重要工作

(十)研究决定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应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急需处理的,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凡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纪委常委会委员(监委委务会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凡讨论干部人事和纪律审查等重要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召开决策性的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确定方式,或由书记(主任)主持召开书记碰头会议研究确定,或由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提出建议,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研究确定。

(二)准备材料。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确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

(三)提前通知。会议通知(含上会材料)须提前1个以上工作日通知应到会人员(涉及案件、考核、人事等事项除外)。

(四)充分讨论。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由书记(主任)或书记(主任)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由主持人或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然后常委(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可提出探讨性的意见和看法,但必须在听取其他常委(委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常委(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请求裁决。

表决可以采用记名、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未到会常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作出决策。决策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常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议项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宣布最后结论。

(七)形成纪要。重要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除送常委(委员)外,还应报委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监委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纪委常委会议(监委委务会)的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原决定的,可建议书记(主任)及时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在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坚持执行集体决定,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九条  严格保密纪律,严禁泄露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的秘密内容,包括会前、会后有关材料的安全使用和保管。凡违反保密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应由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而不经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属无效决定,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委员可对决定人提出询问和质询。如果“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委员可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对不按程序上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议讨论决定问题的,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委员可提出批评乃至追究责任人责任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可由书记(主任)碰头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书记(主任)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报告。


中共汝州市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工作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议着重研究以下问题:

1.根据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纪委、省、市纪委及委的指示,对涉及全纪检工作的重要方针、措施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审议。

2.负责对纪委制定的各项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

3.对需要提交纪委常委会议决定的党纪政务处分及有关重大问题,事先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审议。

4.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及时进行指导。

5.对来不及召开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迫问题,书记办公会议可及时作出决定,而后向纪委常委会报告。

6.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听取各乡镇(街道)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委监委室的情况汇报。

7.研究处理纪委日常工作中不需经常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集。书记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也可由纪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副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纪委书记临时委托其他副书记主持。

三、书记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书记、副书记到会方能举行。必要时可吸收有关常委和室的负责同志列席。

四、书记办公会议要作好记录。需要催办督办的,可委托纪委办公室或其它室督促办理。

五、书记办公会议的内容,除经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可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表或向平顶山市纪委报告外,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汝州市纪委监委

机关考勤、请销假及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维护机关良好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机关考勤制度

1.机关实行考勤制度,每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离岗。
  2.机关人员上班应自觉使用钉钉”打卡签到,考勤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时间随季节变更(夏季为15:00-18:00,冬季为14:30-17:30)

3.因忘记打卡或临时外出公务等原因导致迟到或旷工的,需及时申请补卡。需市内公务、外出办案、出差的,要提前在钉钉平台完成审批手续。

4.办公室、干部监督室不定时抽查各部室出勤情况,对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
  5.办公室每月统计出勤情况,报分管机关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阅示,特殊情况报纪委书记阅示,适时通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1.事假: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确因有事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可请事假。

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的,视为病假,否则,视为事假。

3.婚假:机关工作人员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21天(含3天法定婚假)。

4.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亡故的,准丧假3天。直系亲属在外地亡故的,另外酌情增加路程假。

5.产假:女干部职工生育时,准产假90天(含产前15天),执行国家晚育政策(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符合政策生育的为晚育)的增加产假90天,共180天。

6.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二)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班子成员请假需报请纪委书记批准。

2.各部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3.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3天以内(含3天),按照审批程序报请主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按照审批程序须经书记批准。

(三)注意事项

1.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

2.请假手续审批后要交办公室统一留存备案。

3.请假期间,需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4.科级干部请假期间离开汝州须经书记批准,在办公室备案。

5.请假期满,应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仍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四)处理规定

1.请假期间,如因工作安排不妥,出现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2.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擅自离岗外出或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不销假的,予以通报批评。

4.请病假3天以上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疗诊断证明;一次性请病假15天以上的,要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住院证明。

5.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事宜,按照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6.凡旷工1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工资、补贴;连续旷工15天以上(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参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辞退。

三、公务外出报告制度

1.为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机关人员离开单位公务外出报告制度(含案件调查、取证、开会等,下同)。

2.委班子成员工作日公务外出需向纪委书记报告。

3.各室负责人工作日公务外出1天的须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须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外出2天以上的须向纪委书记报告。

4.各室工作人员工作日公务外出半天的须向室负责人口头报告,外出1天的须向室负责人报告;外出2天以内(含2天)的须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外出3天以内(含3天)的须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外出3天以上的须向纪委书记报告。

5.公务外出1天以上1天时,须办公室备案;公务外出时要保持通讯畅通。

四、其他事项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五、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汝州市纪委监委公务、会议接待制度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实行批准单制度,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开展接待工作。无公函的公务和来访人员一不予接待。

二、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会务安排及与会人员就餐,均由办公室负责,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县处级以上领导原则上由机关事务局统一安排接待,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提前向市委办汇报沟通,做好服务配合工作。

四、县处级以下接待标准,由办公室统一制定套餐标准,荤素搭配,营养合理,根据来客接待人数选用相关套餐。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五、室来客外出接待的,由各部室负责人向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汇报,经同意后,由办公室开具派餐单,派餐单须注明来客事由、来客人数、接待标准、陪餐人数等内容,严格按派餐单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接待标准

六、委领导按对口接待的原则陪餐。接待对象在3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七、机关人员到上级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餐费报销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书记批准报销。经手人应由两人以上签字。

八、上级机关来我检查指导工作,在停留时间较长的,一般在来后和走前各招待一次;停留时间较短的,一般只招待一次。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九、市外兄弟单位来联系工作,需安排食宿的,必须经各室分管常委(委员)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书记批准,由办公室安排,对口部室配合承办

十、如安排参观考察由委领导和负责人按对口接待的原则陪同。

十一、本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应安排就餐的,须经分管办公室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工作餐。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纪委相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档案保密规定

第一条  凡借阅档案室密级档案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有关规定,自觉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条  密级档案只能在保密室内查阅或摘抄。原则上不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借出,必须经主管常委批准,办理批准手续,并在当天下班前归还。

第三条  凡全文翻印、复印公布档案材料,必须经保密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档案员复印。对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材料原则上不准复印,因工作需要复制、摘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凡调阅党组档案资料须经机关党委批准。

第五条  外单位来查找利用档案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签批,有关部门派人陪同,方可查阅。

第六条  借阅者不准在档案材料上划杠、打圈、勾画,不准涂改撕毁,不准将档案带回家或放在不安全的地方,更不准将档案保密内容外泄。

第七条  查阅档案时,禁止吸烟、喝水防止烧毁、水渍档案。

第八条  在借阅和归还档案时,档案人员应该详细检查,以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借用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与保密,如发现有撕毁、涂改和损坏现象,按照档案法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九条  档案库房、门、窗及设施必须牢固,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守则,非因工作不得谈论档案内容,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章           文件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文件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公务文书,包括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刊物等。

第十三条  文件的收发、登记、送批、传阅、保密、移交、清退、销毁等均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文件从收发到归档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第十四条  收发文件,应及时登记,并送主管领导批示,然后根据批示意见交办和传阅。发送和传阅时,应按照原发文单位规定的范围发送和传阅,传阅后及时收回。

第十五条  产生的文件,实行拟稿人初定密级,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常委(副局长)审定,办公室把关的程序确定密级,底稿和正文一并归档。

第十六条  印发文件,除标明密级及保密期限外,还应标明发送范围,打印份数。印制文件,统一由文印室负责。严格按审批的份数印刷,有关载体、废纸应及时删除或销毁。

第十七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传递应由专人专车接送。借用文件应办理签借手续。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出外开会所发或带回的会议秘密文件,应在会后交办公室或档案室处理,个人不得私留。

 

第三章           计算机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计算机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指定专人保管,并采取有效的安全和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凡涉及秘密信息的传输、贮存,须使用配备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不得在没有加密设施的计算机上处理秘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涉密的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加强对秘密信息载体(光盘、磁盘、磁带等)的管理,对其使用、借阅、复制、传递、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环节,与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相同。

第二十二条  配置各部门的计算机,不得与本以外的网络系统联网。

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输入密码告诉他人,不得机开人离,以免无关人员使用造成泄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维修应由本委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其他人维修。

第二十五条  凡由计算机打印出的保密材料,要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销毁处理。

 

第四章  宣传报道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宣传报道工作的人员,应熟悉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期间的各类线索,在未公开处理前,严禁公开报道。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工作中有关保密的统计数字不得公开发表。个别案件和数字确需发表的,须经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外宣传、报道的有关国家秘密的材料、数据、图片等须经纪委书记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向报刊投稿或者编发刊物。

第三十条  接待记者来访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由纪委书记或常务副书记审批后,由委机关负责统一接待,并确定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宣传报道中涉及秘密侦查手段、侦查方案、侦查措施等内容。

 

第五章  保密工作奖惩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保护国家秘密安全,遵守保密法规,完成保密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嘉奖、立功或奖金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泄密的部门和个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评奖,并酌情扣发当事人、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办案津贴。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值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值班工作,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根据上级有关值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安排

值班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全体干部按照值班表轮流值班,原则上女同志值白班,男同志值夜班,值班地点在委值班室(文印室)。

二、值班时间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白天值班时间为当日8:00至18:00,夜晚值班时间为当日18:00至次日8:00。

三、值班人员职责

(一)带班领导职责

1.对当日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2.负责处理值班人员报告的事项;

3.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事项;

4.负责节假日、双休日来访人员的接待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二)值班人员职责

1.坚守值班岗位,负责机关安全;

2.接听值班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志;

3.接收、传递公文,接洽相关单位办事人员;

4.在带班领导指导下参与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紧急事项和信访工作;

5.承担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值班纪律要求

(一)机关全体人员应自觉履行值班义务,领导要积极带班,值班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交接班,不得无故值班不到岗或中途退岗。

(二)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保证通讯畅通,遇到重大事情要迅速带班领导汇报。

(三)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没有按时交接班造成空班的,由上班人员负责。

(四)值班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工作损失及公物被盗事件,应追究当班人员责任。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在值班前报经带班领导批准,由内部自调整,不准空班。

(六)办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值班情况,凡发现值班人员无故缺岗、中途脱岗或值班电话无人接听的,将记录在案,按旷工处理。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卫生制度

 

进一步加强机关环境卫生管理,营造干净、整洁、美观、舒适的工作环境,彰显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结合有关要求和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室(部)办公区环境卫生由各室(部)负责原则上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要求地面、墙壁、门窗、桌椅、文件柜干净整洁,无污物、污水、浮尘,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财校办公区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打扫,同时保洁员负责公共区域水、电开关的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三、机关全体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尊重保洁人员的辛勤劳动,不乱扔烟头不乱扔杂物做文明纪检监察干部。

四、办公室牵头,定期对机关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卫生状况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之一,对不按要求认真打扫环境卫生的,以通报批评,责令正。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2021929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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