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纪办〔2021〕16号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室,机关党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办法》《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纪委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机关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和保障机关各项中心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遵循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机关财务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办理具体会计事务,会计工作人员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账户,填制凭证,记录会计事项,做到日清月结,账证、账物、账账、账表相符,积极向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和建议并做好财务协调工作。
第四条 收入和支出管理
1.机关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分配和使用,建立定期对账制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使用专项经费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和支出计划,写明工作事由和资金使用数额等内容,经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审批权限分送审批。
3.涉及批量办公设备采购、大型维修及基建工程等重大事项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和非常规性支出的,须事先报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常务副书记签字审批。需按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4.公务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支付,不使用现金支付。
5.暂扣款物管理。各室在办案或执纪执法过程中,需要暂扣款物的,由机关财务统一办理暂扣手续,款物交财务暂管。案(事)件结束后,经办人必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或常委会汇报,该退还的退还,需没收的及时办理没收手续,防止扣留款物久拖不决。
第五条 报销审批程序
各部室各类经费支出票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分管常委(委员)审核签字,财务人员复核后,按权限进行审批。
一次性报销10000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书记审批,10000元以上支出先提出申请,提交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支出。每月1至10日为支出签批日期,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报销事宜。
第六条 机关资产购置和办公用品实行集中采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相关费用均由办公室统一结算;机关车辆的过路费、燃油费按照办公室提供的车辆固定电子卡进行结算,各部室原则上不再报销上述费用。
第七条 严格差旅报销范围及标准
1.差旅费和培训费报销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机关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报销具体操作规定(试行)》《汝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汝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汝财〔2019〕1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机关统一组织的外出学习培训活动,安排车辆、食宿的,不再报销差旅费。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仅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当日的差旅费,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3.因公出差,按规定标准报销出差补助。经市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配合上级纪委办案、长期驻村、从事乡村振兴等工作超过一个月的,据实报销差旅费和生活补助费。
第八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产生的工作和办案经费,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分管常委(委员)签字审核后,按照权限进行审批。
第九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派车用车
第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相对固定、集约调配,服务工作、保障有力”和“爱车、守纪、节约、安全”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车辆向办案一线倾斜,每个常委(委员)分配公务用车1台,根据分管部室工作需要自行调配使用,并接受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其它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切实做到先急后缓、合理使用。
第三条 书记、副书记工作用车、机关接待活动、市外开会和重要案件用车,由办公室负责调度管理。其它工作用车由分管常委、委员负责调配,因突发性、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在分管车辆调度不开的情况下,可以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根椐用车情况统筹调度。申请用车时,要说明用途、时间和目的地等,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派车单样式详见附件1)
第四条 按照省、市公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市区内参加公务活动时,已有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原则上不再派车。确需派车的,须经部室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五条 长途用车(出汝州市辖区)需通过“钉钉”进行申请,紧急情况下须经主管办公室常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出河南省辖区出差或办案原则上不派车辆。
第六条 外单位因公事需要借用车辆时,必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车,严禁车辆私自外借。
第二章 车辆油料供应
第七条 严格落实机关车辆节约用油的规定,油料实行专人管理,定量供应。车辆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车辆用油,杜绝跑冒滴漏,禁止给私车加油。
第八条 车辆用油实行领用制度。各车辆用油均由驾驶员本人到办公室(司机班)领取油票,登记签字并建立台账。油料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机关工作人员不许以单位名义在外签单加油和借油。车辆长途外出确需加油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同意后方可实施,外出长途加油的票据必须由两人签字。
第九条 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行车记录》,登记好每天的行车路线、里程和加油量。每月底,司机班负责人要统计单车用油量,按行车里程数计算油耗,对单公里油耗高的车辆要组织人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具体节油措施。
第三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条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车辆的车况,做到勤检查,常保养,小病自己修理,及早处理,避免因发现较晚而酿成大毛病。因车辆日常保养不善产生的维修费,驾驶员要承担不低于20%的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车辆出现故障或明显隐患,确需维修和保养的的,驾驶员(或车辆负责人)必须事先向办公室(司机班)负责人报告,经核查后,填写《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修车单》(附件2),按照下列审批权限报批:维修和保养费用在500元以下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常委审批,1000元以上的大修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审批。审批程序完结后,由司机班负责统一安排到修理厂维修。
第十二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点须具备相关资质,由办公室择优确定,层报分管常委、副书记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同意后方可在定点修理厂以外的地方维修。
第十三条 汽车维修或保养完成后,要由驾驶员验收、车管员复验。如因驾驶员查验不认真,应修项目未修或修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车管员督促驾驶员与维修点交涉,挽回损失。
第十四条 车上用品。办公室管理车辆的车上用品由办公室登记造册。需更新时,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报请主管领导同意,统一购置。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驾驶员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注意维护市纪委的形象,与领导和部室同志外出从事公务时,严格要求自己,不能做破坏单位形象的事。
第十六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开车。因违章开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七条 车辆外出从事公务时,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用途和到达地点,途中不得随意变更行车路线和绕道探亲访友。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车辆。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停放制度。晚上和节假日所有公务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外过夜,必须停放在市委、市财校院内。办公室车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发现两次写出检查,发现三次借用的驾驶员予以辞退,正式在编的驾驶员经领导研究,予以换岗。
(一)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未经办公室批准私自出车办事的;
(二)晚上和节假日,未经批准,车辆不停放在市委、财校停车场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将车辆交给别人使用的;
(四)驾驶员在工作日期间违规饮酒的;
(五)其它违反工作纪律或交通规则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驾驶员因不遵守以上工作纪律,出现交通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驾驶员自负,并酌情给予必要的组织或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车领导和部室对驾驶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用车的有关人员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章 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车费用报销时,应严格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按规定填写《报销单》,并将《车辆使用报告单》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报销要及时,凭证要真实,一单一报,每月报结一次(长途出差一次一结)。
第二十四条 汽车在指定地点冲洗,统一结算,驾驶员个人不报支洗车费。
第二十五条 车辆用油须使用统一购买的油卡、油票,因特殊情况未用油卡、油票加油的,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车辆调配、使用、维护、保养及油料供应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负责人在报销单上填写经手人。每月票据核清一次,先由办公室主任把关,经分管办公室常委审核,再由分管财务的副书记同意入账报销。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开车期间,出现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罚款的,所产生的费用,单位一律不予报销。
附件:1.《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
2.《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修车单》
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存根) |
||||||
单号:(2021) 号 |
||||||
用车部门 |
用车人 |
|||||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用车事由 |
||||||
路 线 |
||||||
车号 |
出车司机 |
批准人 |
||||
……………………………………………………………… |
||||||
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派车单 |
||||||
单号:(2021) 号 |
||||||
用车人填写 |
用车部门 |
用车人 |
||||
用车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用车事由 |
||||||
路 线 |
||||||
司机填写 |
车号 |
出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车况反馈 |
收车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
司机签字 |
批准人 |
|
||||||
单号:(2021) 号 |
||||||
车辆牌号 |
车 型 |
车辆驾驶员 |
||||
报修项目 |
||||||
办公室负责人 |
批准领导 |
|||||
日期: |
||||||
……………………………………………………………… |
||||||
汝州市纪委公务用车修车单 |
||||||
单号:(2021) 号 |
||||||
车辆牌号 |
车 型 |
车辆驾驶员 |
||||
报修项目 |
||||||
办公室负责人 |
批准领导 |
|||||
日期: |
汝州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委机关部室因重大活动或阶段性重要工作,可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从严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从相关单位借用人员配合从事有关工作。
第三条 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党忠诚,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听从指挥;
(二)中共党员,行政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为干部身份;
(三)大专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含)以下;
(四)具有较强党纪观念、法治思维和办案安全理念,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在审查谈话、调查取证、财务审计、文字综合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推荐借用: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受过刑事处罚或党政纪处分的;
(三)与市纪委监委现职工作人员有回避关系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与被审查调查对象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五)在诚信方面有不良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
第五条 借用人员一般从人才库抽选,未入库人员先行办理入库手续后,再提出借用申请。人才库由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和综合业务人才组成。
人才库人选由市纪委监委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综合业务部门按照借用人员条件进行推荐。推荐时提供《人才库人选推荐表》以及人选所在单位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现实表现材料。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及相关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审核后,纳入人才库。
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更新一次。
第六条 借用人员入职前,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其进行保密安全培训,测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借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借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包括目前本部室人员工作分工状况,借用理由,拟借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商组织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从人才库中提出人选名单,填写《汝州市纪委监委借用人员审批表》,经借用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和副书记批准后,送市纪委监委组织部,由组织部对借用人员相关信息、所在单位党组意见进行审核。
(二)符合借用条件的,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报分管常委、常务副书记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
(三)借用期满后,借用部门根据借用人员的表现情况,作出客观评价和工作鉴定,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组织部盖章,寄送借用人员所在单位。
第八条 实行“一案一借用,一案一鉴定”。借用人员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可按程序续借一次。组织部对借用时限、借用频次进行“双把关”,借用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借用部门将借用人员送回原单位,并报组织部备案。连续借用2次或超过半年时间的人员,一年内一律不得再借。
第九条 借用人员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与被审查调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涉及重要涉密事项,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机关人员为主。
第十条 按照“谁借用谁管理”原则,借用部门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干预借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事项。借用人员随借用部门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市纪委监委机关纪律要求和规章制度。借用部门发现其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退回并通报所在单位,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将其列入人才库黑名单,不得再次借用。
第十二条 严禁末经批准私自借用人员,私自借用的,相关责任由借用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借用人员办公、就餐、交通等保障事宜。没有借用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借用人员及人才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人才库人选推荐表
2.汝州市纪委监委借用人员审批表
人才库人选推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岁) |
彩色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出生地 |
|||||||
入党 时间 |
参加工作时间 |
健康状况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教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在 职教 育 |
毕业院校 系及专业 |
||||||||
熟 悉领 域 |
审查谈话¨ 调查取证¨ 证据审核¨ 组织协调¨ 文字综合□ 熟悉政策□ 其 他 □ (可多选) |
专业技术 职 务 |
|||||||
现 任 职 务 |
联系方式 |
||||||||
工 作 简 历 |
|||||||||
执纪 审查 经历 |
|||||||||
奖 惩 情 况 |
|||||||||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 |
称 谓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政治 面貌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所在单位意见 |
(注明推荐人选的廉政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推荐单位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组织部门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汝州市纪委监委借用人员审批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族 |
籍贯 |
参加工 作时间 |
||||||
政治 面貌 |
学历 学位 |
全日制教育 |
||||||
在职教育 |
||||||||
工作单位与职务 |
||||||||
是否 人才库人员 |
是否曾在汝州 纪委监委借用过(借用部门及期限) |
|||||||
是否符合 回避要求 |
工作特长 |
|||||||
借调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借调事由 |
||||||||
①借调部室意见:
年 月 日 |
④纪委组织部意见:
年 月 日 |
|||||||
②借用部室分管常委(委员)意见:
年 月 日 |
⑤纪委组织部分管常委意见:
年 月 日 |
|||||||
③借调部室分管副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
⑥常务副书记意见: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四份,借出单位、借用部室、组织部、案管室各留存一份
中共汝州市纪委办公室 2021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