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 | 关于鲁山县尧山镇铁匠炉村支部无职党员酒驾违纪问题的通报
2021-10-25 12:12 来源:
鲁山县纪检监察网站
2021年4月9日21时00分许,薛宗强饮酒后驾驶豫DJV178号微型轿车,沿311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尧山镇尧山街路段时,被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薛宗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4mg/100ml,属醉酒。2021年4月28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判薛宗强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薛宗强身为中共党员,本应遵纪守法,严于律己,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2021年8月26日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薛宗强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鲁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8月26日
责任编辑:
杨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