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 鲁山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2020-11-11 15:35 来源: 鲁山县纪委监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县纪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和派驻机构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县纪委机关各部(室)和派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县纪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室)和派驻机构配合。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督促、指导各部(室)和派驻机构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部(室)具体负责本部(室)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

(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我县《实施办法》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

(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条  派驻机构负责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向县纪委办公室报送本单位档案的卷内目录及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档案的移交手续;

(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借阅、保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机关各部(室)和派驻机构要指定专人(兼职档案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接受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执纪审查档案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并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中关于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的规定进行立卷,做到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其他各门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

第十条  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三孔一线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

第十一条  整理好的文书档案、执纪审查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信访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基建档案于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移交办公室。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前的档案归驻在部门,统一管理后的档案归县纪委办公室管理;为方便派驻机构档案借阅,档案实体先存放在派驻机构三年,三年后移交县纪委办公室。

第十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章查阅(借阅、复印)审批

第十  机关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执纪审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门形成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档案形成部门的常委批准。

(二)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档案和执纪审查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一般档案,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查阅(复印)非本单位形成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档案形成部门的常委批准。

第十  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  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工作需要,须事先来函同县纪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协管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章  档案安全管理

第十  办公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  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

十九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办公室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第七章    

第二十  派驻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杨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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