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举报工作程序
2020-10-29 15:38 来源: 鲁山县纪检监察网站

一、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信访举报不予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举报渠道

来信: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

来访: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

电话: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

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

四、工作流程

(一)业务内信访举报受理流程

信件:拆封、分拣、阅信;

来访:接待、交谈、受理;

网络:受理、打印举报件;

电话:接听、登记;

以上信、访、网、电件受理后均需登记录入、办理(摘报、报送、转办、批办、暂存)、调查处理、听取报告、报结等。

(二)业务外信访举报受理流程

对业务外信访举报,通过来信反映的,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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