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2020-10-29 11:49 来源: 郏县纪检监察网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申诉工作程序如下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责任编辑: 韩梦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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