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这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我们党的执政是全面执政,从立法、执法到司法,从中央部委到地方、基层,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八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百分之九十五。通过发挥党内监督全覆盖的组织优势,把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管好了,就能最大限度拓展对公权力监督的覆盖面;通过发挥长期探索形成的党内监督制度优势,把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力量集成起来,就能全方位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所以,党内监督有力有效是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前提。强调全面监督,必须强化党内监督主导作用,不可舍本逐末。
党内监督有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
正视、补齐党内监督短板,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实实在在支撑。经过长期实践,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自上而下强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对管党治党、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纪委专责监督作用发挥日益充分。同时也表现出党委(党组)重视,但有的工作部门重权轻责,主动性不够、监督工作不力;“一把手”主动想、亲自抓,但其他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一岗双责”履行还不到位,导致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虚化空转。这是推进全面监督体系建设,必须首先补齐的短板。
十九届四中全会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把领导的权力和监督的责任对应起来。”强化党内监督,就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推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各职能部门按照全面从严治责任清单,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监督责任。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的8个方面内容(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好包括巡视、巡察、党内谈话、领导干部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在内的党内监督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密切关注分管领域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运用好“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内监督工作抓深入、抓具体,融入业务、见诸日常。
以纪委协助监督职能推动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落实。正是因为当前主体责任还缺乏全方位有效支撑,所以强调发挥纪委监督协助职能,推动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贯通协同。然而监督协助不是包办代替。所谓“协助”就是基于纪委监委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专业优势,依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掌握的情况,精准研判政治生态,为党组织出主意、想办法、当参谋,为主体责任的履行搭建载体、提供平台。所谓“监督”就是通过巡视巡察,以及对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传导压力,引正纠偏,唤醒管党治党责任意识。
通过党内监督职能发挥,带动外部监督主体有效履职。一方面,党内监督机制运行中需要国家机关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支持配合。如巡视巡察、查处腐败案件,需要协调审计、公安、检察以及舆论监督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力量手段互补等,党内监督的理念思路会影响甚至引领其他监督主体作用发挥。另一方面,党委通过派出各监督主体的党组加强党对外部监督的领导,既要加强对所属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廉洁、勤勉高效履行监督职责;又要把党的意志主张贯彻到各监督主体,指导其不断优化监督制度流程,及时纠正监督乏力、方向偏移等问题,确保各类监督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