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省纪委印发《河南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澄清保护党员干部暂行办法》,栾川县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组织专题调研组开展学习研讨,并到4个乡镇纪委、3个派驻机构进行走访调研,现将有关调研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栾川县近三年查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典型案件有关情况
近三年来,栾川县纪委查处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典型案件1件,即栾川县某镇政府原副镇长李某某伙同社会人士恶意举报该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某某案,该案件在网络媒体持续传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在政法部门配合下,纪检监察机关及时查明事实,对违纪违法者进行了严惩重处,2016年3月,李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还及时为举报不实的干部澄清正名,通过召开澄清会、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消除其负面影响。
二、“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几种表现
纵观上述案件的查办过程以及对在走访基层纪委时收集的相关意见认真分析发现,诬告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贴牌式信访举报。此类信访举报在实践中最为常见,主要是举报人在反映个人利益诉求或其他信访问题时,为了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造成更大的影响,或者通过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压力”,将一些地方或部门领导干部“贴”为被举报人,其标题一般为:某书记不作为、某局长欺压百姓等,但举报内容一般为征地拆迁争议、劳动纠纷、信访问题积案等,从信访举报内容来看与被举报人并无直接关系,此类举报多为实名举报。
(二)真假掺杂式举报。此类信访举报主要表现为,在少量事实的基础上,演绎推断、上纲上线、胡乱扣帽。如,在走访中发现,某乡镇村民王某向该镇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救助,但民政部门审核发现其不满足条件而拒绝,王某就以该部门吃拿卡要不给群众办事、对待群众态度恶劣、不落实脱贫攻坚政策等内容对干部进行举报。
(三)打击报复式恶意诬告。此类行为多因存在个人恩怨、竞争关系、嫉妒心理等,且多在干部换届期间发生。一般表现为罗织罪名、造谣中伤、吹毛求疵、以偏概全等方式,并且一信多投、多次重复。诬告者往往明知举报的内容失实,但极力以诬告行为来伤害被举报人。此类行为基本为匿名举报,但也存在一些假名举报,诬告者通过署其他领导干部的名字,进一步达到扰乱视听、挑拨离间的目的。
三、诬告行为产生的基本原因
(一)举报人主观上源于个人目的。举报人大部分都与被举报人有着切身利益关系,一旦出现分配不公,利益冲突,就会想到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是为了个人利益,以举报威胁他人。
(二)社会大环境下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面对的群众绝大多数为农村(社区)基层民众,此类人员受教育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法规知识几乎为零。对法律法规关于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的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在信访举报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没有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三)纪检监察机关缺乏线索评估机制。目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线索评估机制,所以造成目前对很多重复举报、多次举报,和一些明显就是诬告陷害、恶意举报并已经答复多次的线索仍需按照相应流程进行调查核实。
四、下一步意见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举报行为。制定本地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从纪律、法律层面健全完善针对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法责任追究制度,厘清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具体行为表现,细化责任追究形式,增加举报失当行为成本,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查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为严肃查处恶意举报、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制度依据,为受到恶意举报者和诬告陷害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和有效途径。
(二)规范线索处置,强化分析研判。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的辨识度,提升真伪识别能力,在工作中深入分析、积累经验、强化举措,对明显事实不清、反映问题不具体、不具有可查性、多次就同类型问题重复举报的,予以暂存或了结。要进一步加大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规范化处置力度,紧盯线索来源、强化研判分析、做好精准识别,抓实问题线索处置,对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造谣诬告、恶意诽谤他人等恶意举报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行为,严查快处,及时发声、消除影响,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三)强化教育引导,从严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规范信访举报行为方面的宣传引领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解读,积极倡导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正常渠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力,鼓励群众依法举报,奖励实名举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行为的发生。加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教育管理力度,对党员领导干部诬告陷害和恶意举报他人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四)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互通。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信访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日常信息定期沟通,重要信息随时沟通,及时发现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问题线索,对于查办的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类典型案例,采取一定方式进行通报曝光,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建立纠错机制,树立正确导向。及时制定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等,及时对不实举报进行澄清,积极探索容错纠错机制,本着“容错有据可依,纠错一追到底”的原则,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大力营造鼓励和支持基层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浓厚氛围。(栾川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