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工作,6月4日市统计局专门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要求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统计法和条例规定的基本准则,搞好统计工作。
重点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将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目的;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把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把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上述十五个不得为从事统计工作和与统计相关工作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画出了红线、圈定了底线,任何时候、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否则将会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甚至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