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巡察成效,拓宽巡察发现问题反馈渠道,加强整改工作力度,洛宁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巡察发现问题双向反馈和整改情况双向报告制度。
发现问题双向反馈。每轮巡察结束,县委巡察组在向县委书记专题会议汇报后,按规定及时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在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巡察反馈意见原汁原味地向分管县领导汇报,并认真听取分管县领导对巡察整改工作的意见。
整改情况双向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后,在整改情况上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之前,向分管县领导进行报告;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严格反馈和报告程序。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县委巡察组的反馈意见时,双方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签收手续,进行签字背书;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向分管县领导呈送上述相关材料时,制作书面征求意见或领导阅示手续,分管县领导做好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整改情况的督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