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纪委监委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漯直文〔2018〕18号)《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漯直文〔2018〕56号)文件精神,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时、足额、主动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条 准确核定交纳基数。机关党员干部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二)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三条 党费交纳比例: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少交或免交。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每月“主题党日”活动时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党员交纳党费后,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存档,以备查证。
第八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九条 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条 各党支部应当每季度向机关党委上交一次党费。机关党委每半年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等形式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上缴一次党费,上半年党费于6月15日前上缴、下半年党费于12月15日前上缴。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在收取党员交纳的党费之后,及时上缴机关党委党费账户,机关党委要核对党员名单和交纳党费金额,并向各党支部开具党费收据。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程序和手续。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规定的范围支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超范围使用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在遵循党费使用上述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费使用集体研究和重大开支请示汇报制度,使用党费必须经机关党委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支,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每笔党费支出均要由经办人签字,机关党委层级审批。数额1000元以下的,由机关党委书记审批,数额1000元以上的,机关党委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机关财务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对需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机关党委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各党支部(党总支)党员交纳党费情况,每年年度党建考核前应在单位通知公告栏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各支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12月30日前,机关党委应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提交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含所属党总支、党支部的收缴)情况专项报告,以及所属党支部(党总支)、党员收缴明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