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纪委监委机关借用人员管理工作,按照“坚持标准、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机关部室、直属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借用人员:
(一)本部室干部职工因外出学习、挂职锻炼、驻村帮扶等6个月以上造成编制内人员缺额的;
(二)承担上级纪委监委或市委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必须设立临时工作机构,所需人员无法在编制内人员中调剂的;
(三)承办重大案件、重点工作,现有人员力量不足的。
机要、保密、财务等机关综合特殊岗位不得借用人员。
委机关综合部室同一时期借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借用人员数量由分管领导从严审批。
委机关同一时期从同一县区纪委监委或者同一市直单位借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名,从同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功能区纪工委借用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
除指定管辖外,一般不借用县区纪委监委内设部室主任及以上级别干部。
未经审批,委机关部室、直属单位严禁以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临时借用等名义擅自借用人员。
第三条 借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诚坚定,担当尽责,严守纪律,服从指挥;
(二)中共党员;
(三)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在岗教师除外);
(四)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借用所从事工作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五)与委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与被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对象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六)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因综合文字或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建立全市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才库,借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一般从人才库中抽选。
人才库人选由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区纪委监委推荐,推荐时提供推荐人选《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现实表现材料。组织部会同案件监督管理室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纳入人才库并通知所在单位。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集中调整更新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从人才库外借用的应严格把关,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办理入库再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 借用手续办理程序:
(一)委机关部室、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借用人选名单,区分综合部室和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填写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审核。其中,首次借用的人才库外人员需提供《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现实表现材料。
(二)符合借用条件的,由组织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发《借用函》,办理借用手续。
(三)借用期满后,借用部室根据借用人员表现出具工作表现材料,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出具工作鉴定寄送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六条 借用人员一次借用期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可按程序续借一次并再次进行审批,不得连续多次借用。其中,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实行“一案一借用”。
第七条 借用部室负责对借用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借用人员应自觉接受保密和脱密管理,到岗和离岗时均要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八条 借用人员按规定临时转接党组织关系,参加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审查调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员中借用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九条 坚持“谁借用、谁管理、谁负责、谁鉴定”的原则,借用部室负责人要突出抓业务与管干部“两个担当”,对借用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密教育、执纪安全等情况负总责。
借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委机关干部“五个不准”“五个严禁”纪律要求和相关规章制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立即退回并通报所在单位,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借用期间,借用人员在其所在单位工资待遇不变,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时,由借用部室出具工作表现材料,报组织部备案。借用部室不得干预借用人员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综合借用人员数量、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借用人员所在县区、单位等在年度考核时予以适当加分。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办理借用人员办公、就餐等事宜。没有借用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借用期满后,借用部室应当及时收回借用人员相关证卡并退还至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组织部会同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每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