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日报】市纪委监委出台办法 打击陷害行为 澄清不实举报
来源:漯河日报 发布时间:2019-05-07

日前,市纪委监委印发《漯河市纪委监委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漯河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正名反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规范信访举报秩序、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及时为经调查核实证实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

《处理办法》共十四条,既明确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范围,又对核查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的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恶意举报,意图使监察对象受到处分或法律追究的四种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假借他人名义以及匿名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通过无中生有、道听途说、栽赃陷害、歪曲事实、借题发挥等方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进行恶意检举控告;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者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宣布无效。

《处理办法》规定,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单位的信息沟通联系机制,经常沟通重要信息,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与发改委、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认定为有诬告陷害行为的信访举报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和社会诚信体系,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曝光。诬告陷害行为人是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的,及时记录在案,作为选拔任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实施办法》共十条,对澄清正名的内涵、坚持原则、适用情形、采取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工作中,对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因受到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程序进行澄清正名:向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涉及被诬告陷害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提出纠正建议;在本部门、本单位对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造成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采取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在网络媒体上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诬告陷害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澄清有关情况,消除不良影响。于雅菲

倡树清风正气 激励干事创业

■罗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按照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畅通各种信访举报渠道,群众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诬告陷害和不实举报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破坏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还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市纪委监委坚决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实干者实惠、让干事者无忧,及时出台《漯河市纪委监委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和《漯河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正名反馈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在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同时,坚决打击诬告陷害行为,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充分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弘扬正气、激浊扬清的政治担当。

“两个办法”内容实、标准细、措施严,体现了党纪国法的有关要求,适应当前漯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对遏制诬告陷害者的嚣张气焰,打击歪风邪气,凝聚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激励干部主动作为、大胆作为,推动全市各项事业顺利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核心要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关爱党员干部的措施落到实处。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大力营造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引导群众理性、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打造合法有序的信访举报环境,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讲担当、重担当、乐担当”和“你担当、我担当、大家都担当”的工作氛围,让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干部安心工作,勇挑重担,敢于作为。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以“零容忍”的态度核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帮助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也要建立社会诚信共享联动机制,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让诬告陷害者没有舞台、受到严惩、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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