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不仅是让政商双方都有法律和规矩可循,更是给政商交往划出了底线、拓展了空间,这对形成健康的政治生态、构建公正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企业家要实现从赚钱“靠关系”到“靠本领”的思维转变,应坚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那么,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与各党委(党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交往中,具体有哪些行为“不能为”?让我们通过一组漫画来了解一下。
第一种:给予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二种:赠与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企业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企业股份及其资产。
第三种:为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
第四种: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领导干部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第五种: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干预和影响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漯河市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