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源汇区:政商交往领导干部七种行为“不能为”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察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1-22

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所谓“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所谓“清”,就是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那么,政商交往中领导干部具体有哪些行为“不能为”?让我们通过一组漫画来了解一下。

第一种: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文化等活动安排;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种:由企业及其负责人支付应由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的费用: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以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及其负责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种:违反规定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参股或者持有非上市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第四种: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区域或者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种:滥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妨碍企业健康发展;玩忽职守,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第六种: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

第七种: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及企业举办的年会,联谊会、茶话会等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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