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市纪委监察委出台《关于提前介入审理案件的意见(试行)》,规范责任范围、工作程序、职责边界等,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案件质量,进一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范围。对案件承办部门审查(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已经基本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并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处理处分提出倾向性意见的重大、复杂、疑难等案件启用审理提前介入。
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程序。提请提前介入应当由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报双方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供审查(调查)报告初稿、案卷材料、全部谈话(讯问、询问)笔录及有关材料的电子稿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提前介入的案件后,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审理组,对提请提前介入事项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形成提前介入审理意见及时反馈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对照提前介入审理意见,及时进行补充审查(调查)。
规范审理提前介入的边界。坚持案件承办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要求提前介入审理不能代替正式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仍需履行正式移送审理程序,由审理部门按规定受理并进行审理;提前介入审理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查(调查)取证,防止以查代审或者以审代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的同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同步介入。(市纪委监察委案件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