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监督哨】以推动工作名义侵占集体资产 难逃党纪严惩
来源:漯河廉政网 发布时间:2017-01-09

“狄建安利用职权侵吞村集体资产,致使当年相对富饶的村集体经济成为空壳……”2015年7月16日,一封举报信寄到漯河市源汇区纪委。接到举报后,该区纪委高度重视,立刻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经查,2004年至2015年,狄建安作为南菜园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集体企业漯河市汇园实业总公司经理,在村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债转股“转一送一”方式,低价取得产权,入股公司侵占集体资产价值约30.9万元;获取公司分红31.18万元,扣除合法收入及相关费用,共计侵占村集体资金13.5万元。

狄建安采取侵占的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的行为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2016年3月4日,源汇区马路街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并报经区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狄建安开除党籍处分。

在纪委工作人员找狄建安谈话时,他曾经说到:“当时上级要求村集体企业必须改制,以村集体的名义向上级打过报告后,发现村民积极性并不高,为了顺利推进工作,就利用村里欠我个人的债权,以‘转一送一’的方式购买了村集体企业股份,这都是为了工作啊。”经过一番党纪教育,他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时并没有认识到这是侵占集体利益的行为,造成今天这样后果,我非常后悔。”

【执纪者说】

以推动工作为借口,变相侵占村集体资产,最终必将受到党纪的严惩。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决不能把它变成牟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源汇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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