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套取私分扶贫资金,违纪又违法
2019-02-01 10:57 来源:

伪造数据申项目,套取资金为私分。

党纪国法全不顾,严惩不贷终难逃。

【典型案例】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河南省尉氏县邢庄乡尹庄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曹国俊、村主任明振东、村党支部委员兼会计朱本业、村党支部委员曹结实、村委委员李革命等5人,伪造该村95名养殖户登记养猪头数,申报肉猪养殖到户增收扶贫开发项目,套取资金28.5万元,每人私分3.3万元。2016年8月,尉氏县纪委给予曹国俊等5人开除党籍处分。2016年12月,尉氏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曹国俊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判处明振东、朱本业、曹结实、李革命4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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