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把挪用的公款归还,就没事了吗?
2019-02-11 11:08 来源:

挪用公款为私用,党纪处分不手软。

即使归还也违纪,以此为鉴不敢犯。

【典型案例】

2010年9月10日,祥符区陈留镇小营村党支部书记张勋在协助陈留镇政府管理发放占地赔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赔偿款10万元借给其儿子做炼油生意使用,2010年9月26日将10万元归还。此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错误。2016年2月25日,祥符区纪委决定给予张勋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条文链接】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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