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高标准推进巡察工作规范深入开展
2019-02-18 11:29 来源:

2018年以来,市检察院党组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省检察院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推进系统内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自觉提升政治站位,坚决扛稳政治责任,紧扣夯实基础、规范实施、精准反馈、强化整改四个环节,不断加强探索创新,精心组织对2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巡察,有效发挥了系统内巡察利器作用,为推动全市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

夯实“三个基础”,为巡察工作开展提供坚强保障。该院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监察处为承担巡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调剂配备专人负责巡察工作。依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检察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开封检察实际,研究制定巡察工作五年规划,督办、函询、问题线索移交等一系列制度;建立完善市检察院巡察职能部门与地方党委巡察机构、市检察院机关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整理汇编《巡察工作规范手册》,收录有关制度规定和各类报告、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及走访评议等模板24项,固化已被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6项,统一标准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为系统内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遵循。组建由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委会委员、正县级干部为主体的巡察组长库,选拔政治素质过硬、党务工作熟悉、检察业务精通、工作作风扎实、综合协调能力较强的市县两级检察院工作骨干组成巡察人才库,为系统内巡察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注重加强能力素质培训,在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高检院巡察业务培训的同时,专门组织召开市检察院巡察工作业务培训会,邀请省检察院巡视办人员专题授课,积极推荐业务骨干参加省检察院巡视,全程跟班学习锻炼,全面提升巡察人员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做到“三个精细”,确保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巡察前,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详细列出巡察监督重点、查阅资料清单、日常工作安排及每周工作计划,为进驻后顺利开展工作提供遵循。在巡察组建立临时党支部,严格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扎实开展“5+N”主题党日活动,加强对巡察组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行联络员制度,明确巡察组需要调取的档案资料要先列举清单,由联络员根据清单统一向被巡察单位调取,防止因多头重复索要资料给被巡察单位带来负累。严格执行日碰头会制度、周例会制度、学习制度、巡察日志制度、请销假制度、保密制度等制度,加强巡察组内部管理,规范巡察工作开展。灵活运用“听、查、问、访、测”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听,即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汇报;查,即查阅党组会、检委会记录,各类专项活动、党建工作资料,“三公经费”、重大资金使用等账目等;问,即有针对性地分层次进行个别谈话,组织问卷调查;访,即走访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法院、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群众代表;测,即对全体干警进行党建理论知识测试、组织民主测评等。

区分“四个层次”,全方位精准反馈巡察意见。针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区)检察院存在的问题,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当面向县(区)委主要领导通报有关情况,并就县(区)检察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困难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县(区)党委给予支持帮助,共同推动解决重点疑难问题。由巡察组单独向县(区)检察院检察长详细反馈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存在的问题,重点对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的问题以及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进行逐一反馈,要求其切实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抓好对领导班子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并落实好对班子成员个性问题整改落实的监督督促责任。实行问题清单签收制度,详细列明每名班子成员的个性问题表现,逐一向班子成员进行单独反馈,严肃指出其存在的个性问题,要求其现场签收个性问题清单,表明认领及整改态度,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主要内容,在本单位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召开全检察院干警参加的巡察意见反馈大会,通报巡察情况,提出整改要求,让全体干警充分了解巡察发现的问题表现,自觉强化问题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对照查摆、举一反三,积极主动参与整改;由县(区)检察院检察长作表态发言,自觉接受干警群众监督,压紧压实整改责任。

梳理“四个类别”,客观务实推进问题整改落实。根据巡察情况,认真梳理汇总被巡察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印发市检察院机关各部门和其他县(区)检察院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指导督促全市检察机关本着“有病治病,无病预防”的原则进行整改,拓展延伸巡察成果。对被巡察单位现实存在但自身又无法解决的难点问题,由市检察院党组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努力,加大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协调力度,以“啃硬骨头”的精神,坚决抓好整改落实。紧盯被巡察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采取巡察组人员蹲点督促、集中督导、专项检查、跟进督察等方式,加强跟进指导、重点督办;协调市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骨干,针对被巡察单位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并全程指导其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顽疾问题、需持续推进解决的问题,由巡察办联合巡察组、监察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定期进行“会诊”把关,提出持续整改意见建议,指导被巡察单位及时固化整改成果,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抓一抓就好转、松一松就反弹”的现象发生,推进问题彻底解决、整改落实常态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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