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许县纪委五年工作回顾:我们这五年
2016-06-22 00:00 来源: 开封市纪委

 一、层层传导压力,督促“两个责任”落地生根每年初,县委与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层层传导压力;2014年,县委制定下发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对“两个责任”进行明确;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纪检监察干部出现的违规违纪及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共对4名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进行问责;2015年,按照省委“主体责任落实年”工作部署,以监督责任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传递县委要求;认真落实党委、纪委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年终进行统一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单位“一把手”逐一进行约谈;强化问责追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负有失察、失职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20142015年,对32名落实责任不力的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其中科级干部23人,单位“一把手”10人;党政纪处分16人,诫勉谈话2人。

二、保持高压态势,纪律审查工作扎实推进始终把查办案件作为最根本、最核心的职能,坚持纪法分开、纪挺法前,用活“四种形态”,抓牢纪律审查这个主业,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县纪委内设机构调整中,设立了6个案件检查室,专职负责案件查办,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坚持重心下移,重点查处基层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进一步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严格案件线索审批程序,认真落实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责任制,切实抓好案件审理和处分落实,案件查办数量、处分人员数逐年递增。2011年至2015年,县纪委监察局共新立案677件,结案678件,党政纪处分802人,其中处分乡科级干部151人,重处分279人。特别是2015年,全县纪检监察机关新立案217件,同比增长65.7%;结案217件,同比增长63.2%;处分292人,同比增长89.7%

 三、持续正风肃纪,纠正“四风”工作深化拓展保持作风纪律整顿的常态化,2011年至2015年,共开展作风纪律检查152次,查处违反工作纪律人员270人。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30人;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015年,县纪委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19件,党政纪处分19人;通许县作为省党风政风监督检查机制建设试点县,积极创新机制,抓好落实,针对基层党风政风易出问题的风险点,切实做到“四项必查”,即:农村“三资”问题必查,惠农资金问题必查,农村干部离任必查,群众举报必查。五年来,共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358件,占案件总数的53%。其中涉及经济违纪案件218件,占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61%

四、注重源头预防,政治生态环境净化提升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法规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将县供电公司打造为省级廉政文化示范点;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学两争三优”、“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相结合,相继开展了县委书记上廉政党课、节前廉政谈话、廉政楹联征集、廉政春联进万家、廉政微小说征集、观看廉政警示教育专题片和廉政戏曲等活动,制作2000张廉政卡片、170个廉政台座、2000本学习笔记本,赠送给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投资30余万元,建成廉政教育基地,先后组织50余批、3000余名党员干部到廉政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筹拍了廉政微电影《苹果》,入围省纪委组办的“中原清风杯”廉政微电影大赛;成立通许县廉政书画院,建立“廉洁通许”微信平台,打造廉政宣传教育平台;坚持抓早抓小,严肃党内生活,通过函询、谈话等手段,及时教育提醒,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五、巡察利剑高悬,善用巡察成果形成震慑县委高度重视巡察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巡察工作办公室和3个巡察组。认真贯彻落实巡视工作条例精神,按照县委巡察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坚持纪在法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巡察的震慑效果。从20157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巡察工作,分两批对6个单位进行巡察,配合市委异地开展巡察。县委巡察组共发现“四个着力”方面的问题线索57件,向纪委移交问题线索32件,向被巡察单位移交问题58件,反馈整改意见48条。

 六、打造过硬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认真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一学两争三优”活动,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提高能力。积极推进“三转”工作,明确工作重心,理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2014年以来,县纪委清理和退出业务外议事协调机构9个;积极稳妥推进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县纪委监察局设置内设机构16个,其中设立纪检监察室6个,通过调整,把力量充实到执纪监督第一线,大幅提升执纪监督人员比例;针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存在的问题,召开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专题会议,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2015年,对两名违纪的纪检监察干部给予党政纪处理;对4名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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