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华,2004年10月任市公安局保安支队政委,2010年9月任市公安局保安支队支队长(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4年11月提前退休,2014年12月至今任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张志明,2004年10月任市公安局保安支队支队长(市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1年1月提前退休(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经查,王春华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安排财会人员以虚列工资、年终奖、效益奖、取暖费、加班补贴等方式肆意套取单位资金,账外收取执勤服务费和保安队员服装款,私设“小金库”,并使用“小金库”款项送礼和滥发奖金、福利;个人贪污巨额公款,并伙同他人私分公司账外资金,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其贪污问题已涉嫌犯罪。
张志明伙同王春华等人私分市保安服务公司账外资金,构成贪污错误,已涉嫌犯罪。
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春华、张志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二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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