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虚报套取扶贫项目资金纪法不容

发布日期:2019-04-02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虚报井深套资金,私吞侵占胡乱行。

心存侥幸终无用,纪严于法予除名。

【典型案例】

2009年6月,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杨寨沟时任村委会主任栗连峰以某打井队名义承揽本村人畜饮水扶贫项目打井工程,并在验收该项目时,私自将井深由257米虚报为397米进行工程结算,虚报套取扶贫资金749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9月,淇滨区纪委监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鹤壁市纪委监委 漫画/马小栎 诗文/石国伟)

上传|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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