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房本不该,怎奈干部看得开。
不管不报不制止,严肃追责把谁怪。
【典型案例】
2017年8月至9月,姬某某、贺某某分别在任浚县白寺乡前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期间,该村村民违法在浚大公路南侧建设临路房屋。建设过程中,村党支部和村委对此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违法建筑完工不易再拆除。姬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贺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鹤壁市纪委监委)
上传|吕燕林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