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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须知:
 
◆投诉举报方式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投诉。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据实说明被投诉人的名称或工作人员的姓名、投诉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据实告知具体情节和有关证据(如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提倡实名举报,便于联系、调查和向投诉人及时反馈结果。
 
投诉举报电话:0375-2666110   0375-2665017
邮      编:467000
通信地址:平顶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受理科    收
地      址:平顶山市新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03室
电子信箱:youhuajubao@163.com
 
◆投诉受理范围
(一)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故意或者过失使中央和省市关于对外开放的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的规定不能得到贯彻落实的;
     2、继续适用已经宣布废止的法规性文件,或者继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中已经宣布删除、修改的条款的;
     3、制定与中央和省市关于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相违背的政策,或者作出违背法律、政策的各种承诺,造成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4、以采取不平等措施甚至歧视性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投资者在本地投资开发建设的;
     5、不兑现对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甚至“吃、拿、卡、要”等严重失信和损害形象的;
     6、其他违反对外开放政策及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
     (二)违反减轻企业负担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工商户实施检查的,或者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或者滥用职权限制被检查对象合法经营的,或者接受被检查对象礼品、礼金或者宴请、娱乐等活动的,或者利用检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违反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变相向企业强买强卖产品,以共建、协商等形式向企业收取各种名义的资费,或者强制企业出资参加各种评比、研讨、培训等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的;
     3、将法定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等各种资费,或者实施法定有偿服务项目时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4、以各种名义向企业摊派财物,报销各种费用,或者长期无偿占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物品的;
     5、违反规定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中兼职取酬,或者利用职权为企业指定、介绍有偿中介服务的;
     6、对涉及企业合法的减、免、缓、退等行政征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者附加条件索取好处才落实的;
     7、其他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的。
    (三)违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对管辖范围内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对损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失察或者放任自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流于形式,致使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出现严重混乱或者存在严重隐患的;
     2、对危害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盗窃、哄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打击、惩处不力的;
     3、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税骗税、走私贩私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包庇、纵容、协从其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4、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发现的非管辖违法违纪行为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超越职能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5、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制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行政壁垒,或者在本行政区域边界、道路、车站、码头、市场设置关卡,阻碍外地产品进入或者本地产品运出的;
     7、征用国有土地补偿资金不到位,或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务中,应当进行招标、拍卖、进场交易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的方式、程序进行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8、其他违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定的。
    (四)违反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审批条件的;
     2、不按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条件、材料、收费依据和标准、承诺时限的,不依法公示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他应予审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者不按承诺时限办理,或者对许可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意见建议置之不理的;
     4、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依法告知不予受理、审批的具体理由,首问不一次性告知法定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5、办理审批过程中,不按要求给服务对象出具相关文书的;
6、在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有关手续过程中,借机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有偿培训、检查检测(验)、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者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以及谋取其他好处的;
     7、已经明令取消收费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收费,或者实施法定审批收费应当提供服务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8、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拒不纳入,搞“体外循环”的,或者虽然纳入但行政审批的主要程序、环节不按规定在中心(大厅)办理,搞双轨运行的;
     9、违反规定委托或者默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行行政审批管理权的;
     10、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11、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贻误审批管理或者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没有取得执法证件以及没有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2、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3、实施行政执法,因故意或者过失损害行政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
     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5、委托执法中,对受委托者执法行为疏于管理、失于监管,或者与受委托者建立利益关系,指使、暗示、纵容、协从受委托者滥施执法权的;
     6、实施行政检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7、实施行政征收,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开具合法票据,或者只征收不服务、少服务的;
     8、实施行政处罚,不履行有关处罚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不出具合法凭据或者开具合法票据,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当事人财物或者使用、丢失、损毁扣押财物,不依法组织听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处罚指标的;
     9、行政征收、行政处罚收入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10、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违反新闻工作管理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搞有偿新闻的;
     2、以批评报道相要挟索要好处的;
     3、强拉广告、赞助的;
     4、搞虚假报道,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5、其他违反新闻工作管理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七)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出现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对上级交办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办理不力的;
     3、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结,或者借故拖延甚至纵容、包庇、支持的。
 
◆投诉办理程序
、投诉中心对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按规定查办并回复投诉人;对不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并指导其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行政投诉中心对以下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或投诉请求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和社会治安等案件,或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和司法程序的;
(三)属于党委、人大和政府信访部门受理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受理机构的;
(五)其他不属于行政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二、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涉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由市投诉中心直接办理。
(二)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原则上转交有关县(市、区)或部门办理。必要时,市投诉中心可以进行督办或者直接办理。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结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市投诉中心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
(三)对贪污贿赂,或案情复杂的案件,转交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
(四)对不属业务受理范围的投诉转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投诉中心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转办的,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对复杂的投诉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在向投诉人或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投诉事项,或者现场证据容易消失的“四乱”问题,投诉中心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收取证据,对问题的解决作出妥善安排。
四、对被投诉的机关或工作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纪委、监察局对有过错的机关,给予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二)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离岗培训、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属市投诉中心直接查办的,由市投诉中心提出意见,经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意,建议有关党委政府或责成有关单位作出处理;转办的投诉事项,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投诉中心审核同意后作出处理。
主办单位 中共平顶山市纪委 平顶山市监察局
单位地址 平顶山市新城区市委市政府办公大楼 邮编 467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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